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多久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法律依据: 这一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
2.目的: 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可追溯性,以便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能够及时查找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3.重要性: 严格遵守保存期限的要求,对于食品者来说,是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重要体现,也是防范法律的必要举措。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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