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约定是否需要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
试用期的约定需要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对试用期的期限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如果约定的试用期不符合这些规定,可能导致约定无效。
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也有法律要求。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基本权益。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受到一定限制。除劳动者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总之,试用期的约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公平、合理、稳定的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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