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约定要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吗
试用期的约定必须要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的约定具有重要意义,但它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对试用期的期限有明确限制。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如果违反这些规定约定过长的试用期,可能导致约定无效。
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也有法定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基本生活和权益。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不能随意以试用期表现不佳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有充分的证据和合法的依据。
总之,试用期的约定并非用人单位随意为之,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强制性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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