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合同无效的后果(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之效力)
关于非法强制性条款的合同效力,我国的法律规定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里的法律没有任何限制。它是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在本条中,法律与强制性法规并列使用,此处的法律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然而,1999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四条再次强调,人民法院不得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再次强调,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有效的情形。解释显示,强制性规定分为两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行政性强制性规定。
但这种分类让法官和律师在司法实践中感到困惑?哪些是有效的强制性规范,哪些是行政强制规范?《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但强制性规定不宣告民事行为无效的除外。这个条款确实有点像雾、云和风。人们读完该条款后,更加困惑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是无效还是有效。
面对这样的困境,司法实践中我们如何认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否有效?首先要明确哪些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中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哪些不能认定为强制性规范。
有三种情况必须排除在强制性规定之外:1、与产权变更条件有关的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关系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必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否则不得转让。该规定包含“必须”、“不得”等强制性词语。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一项强制性规定。如果现实中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售给第三人,而抵押财产仍然是房地产,那么抵押财产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呢?司法实践中,2015年之前,多数法院认为该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无效。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第八次全国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第14条指出,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不属于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并不自动失效。民法草案第403条规定,抵押权可以转让给抵押财产,这意味着抵押财产的转让不受抵押权人的限制。更大程度便利合约交易。抵押财产同时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的权利不会受到损害。
2.司法机关规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单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从事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这些规范不应被视为强制性有效性规范。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豪华轿车买卖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尚待确定。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对外担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并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事实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属于代表越权行为,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和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判断。
3.有关有效控制的规范。主要包括经批准的合同、附有效条件的合同、附有效期的合同。法律规定应当批准而未批准的合同不生效。无效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民事九份纪要》第三十七条规定,需要行政审批的合同尚未生效。如果无效合同的效力没有缺陷,则属于有效合同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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