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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员工离职后又入职还可以再约定试用期吗

合飞律师2个月前 (04-20)普法百科4
法律解析:

同一员工离职后又入职,一般不可以再约定试用期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一般的劳动实践,对于同一员工离职后又重新入职同一单位的情况,通常是不应该再次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的设立目的主要是让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考察新员工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同时也让新员工有机会了解公司和工作环境。当员工已经在该单位工作过,对工作内容、公司文化等都有一定程度的熟悉和了解,再次约定试用期就显得不太合理。

从法律层面来看,重复约定试用期可能涉嫌违反法律规定。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来压低员工待遇或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从实际操作和公平性角度考虑,如果对再次入职的员工设定试用期,可能会给员工带来不必要的压力和不确定性,也可能导致员工对公司产生不满情绪,影响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

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员工离职时间较长,工作内容或岗位要求发生了重大变化,双方可以协商是否需要设定一个适应期,但这个适应期的性质和试用期是不同的,不能等同于试用期。

总之,为了避免法律风险和保障员工权益,一般不建议对同一员工离职后又入职的情况再次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和员工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协商和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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