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发生变化还能再约定试用期吗为什么
一般情况下,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岗位发生变化通常不能再约定试用期,但存在特殊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来压低劳动者待遇、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岗位发生变化时可能会存在再约定试用期的情况。比如,劳动者调换到的新岗位对技能、知识等有特殊要求,且与原岗位差异较大,用人单位基于合理评估认为有必要重新考察劳动者在新岗位上的适应能力和工作表现。但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需要谨慎操作,确保新的试用期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和合理性原则。
即使存在特殊情况可以再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也必须明确告知劳动者相关事宜,包括试用期的期限、考核标准等。同时,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仍需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如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等。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岗位发生变化能否再约定试用期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用人单位在作出决定时应遵循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引发劳动纠纷。劳动者在面对此类情况时,也应了解自己的权利,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维护自身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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