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再入职的员工不能再约定试用期了吗
通常情况下,离职后再入职同一用人单位的员工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避免用人单位通过反复约定试用期来压低劳动者待遇或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当员工离职后又重新入职原单位时,一般不应再约定试用期。因为该员工已经对单位的工作环境、工作内容等有了一定的了解和熟悉,再次约定试用期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情况出现。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员工离职时间较长,工作内容或岗位性质发生了重大变化等,此时用人单位可能会考虑是否需要约定一个试用期来重新评估员工的能力和适应性。但这种情况需要用人单位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并与员工进行协商一致,不能单方面强行约定试用期。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再次约定试用期,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正式员工的待遇支付工资等。
总之,对于离职后再入职的员工,用人单位应谨慎对待试用期的约定问题,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劳动者也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在遇到不合理的试用期约定时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在平等、公正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共同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劳动者个人的成长。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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