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种类有什么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种类有什么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分类有:
1. 由于在本岗位服务年限超过十年因而得以签署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因为进行体制改革需要而达成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协议;
3. 由于连续签署两次及以上正式劳动合同而自然产生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 如果用人单位自雇佣员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该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可被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该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条
建立,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劳动合同续签年限应注意的问题
在对劳动合同进行续签年份设定时,应当着重关注如下几个重要的问题:首先是企业的长远战略规划与员工个人的职业生涯发展进程。
在这个层面上,我们应该积极考虑企业未来的持续发展趋势以及员工在此环境下所能获得的职业上升空间,力求做到续签年份的调整与这些因素相适宜。
我们还需要注重岗位本身需求的长期稳定性。
如果某一岗位具备较高的稳定性并且公司长久以来都依赖该员工的贡献,那么适当延长续签年份是完全合理的;
如果岗位存在着较大的变动可能性或者不确定性,那么在设定续签年份时就需要格外慎重。
再者,我们不能忽视员工过去的工作表现和业绩成果。
在决定续签年份时,我们应当将这些因素纳入全面的评估体系中。
我们还需要了解同行业内针对类似岗位的劳动合同续签年份的普遍做法,以便为我们的决策提供有益的参考。
最后,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确保续签年份的设定不会触犯任何法律红线。
在整个过程中,我们必须与员工保持充分的沟通交流,尊重他们的个人意愿,并努力达成共识。
同时,我们也要尽量避免频繁地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因为这不仅会让员工感到缺乏安全感,而且也不利于企业的人才管理。
对于那些临近退休年龄的员工,我们在设定续签年份时更需要充分考虑到他们的实际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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