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什么为计算基数
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什么为计算基数
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具体情况如下:
(一)正常情况下,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这里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二)若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三)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需要注意的是,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时,应剔除、非常规性奖金等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部分。同时,对于低于当地标准的月份,应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该月工资。
二、关于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劳动合同解除的补偿标准分多种情况:
(一)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若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因法定无过错情形解除劳动合同,需按上述经济补偿标准支付补偿。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无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定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用人单位需要提前多久通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根据不同情形提前通知劳动者,具体如下:
若用人单位依照《》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其他法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用人单位无需提前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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