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能否签订两份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能否签订两份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以签订两份劳动合同,但存在一定限制条件。
从法律规定看,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劳动者同时与两个或以上用人单位建立。然而,有前提要求。其一,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此情形下劳动者签订两份劳动合同是可行的。例如,劳动者在一家企业从事兼职工作,其工作时间、任务等安排并不影响在另一家企业的本职工作正常开展,这种情况被允许。
其二,若因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比如,劳动者在两份工作中精力分配不均,严重影响其中一家单位的工作进度和质量,且经该单位指出后仍不改正,单位有权。
总之,劳动者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并非绝对不可以,但要确保不产生对工作履行的负面影响,以及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二、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应对
若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可按以下方式妥善应对:
首先,履行告知义务。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详细说明签订合同对其权益的保障作用,例如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留存好告知凭证。
其次,了解员工拒绝原因。积极与员工沟通,探究其不愿签订合同的真实想法,是对合同条款有疑虑,还是存在其他特殊情况,针对性地进行解释和处理。
再者,规定合理期限。给予员工一个合理的期限考虑签订合同事宜,期限届满仍不签订的,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并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同时,所有的沟通、通知等过程都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备后续可能出现的劳动纠纷。
三、老板不签订劳动合同对老板有什么好处
从违法角度看,老板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好处”。但在实践中,有的老板错误认为可能存在以下所谓“益处”:
其一,逃避缴纳责任。不签合同,试图借此模糊与员工的劳动关系,逃避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降低用工成本。
其二,随意调整劳动待遇。不签合同,老板可能觉得可以随意变更员工的工资、工作岗位等劳动条件,无需受合同约定的限制。
其三,便于随时辞退员工。自认为没有合同约束,能随时辞退员工且无需支付相应补偿。
然而,这些所谓“好处”在法律层面都站不住脚。未签劳动合同,员工有权主张差额,劳动行政部门还可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会面临罚款。随意降低劳动待遇、辞退员工,可能引发或诉讼,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甚至。同时,不缴纳社保会面临社保部门的责令补缴及处罚。企业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合规经营才是长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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