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一、如何区分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一)合同主体方面。保管合同的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范围较为广泛;仓储合同的主体一方通常是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或依法经批准从事仓储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等。
(二)合同目的。保管合同主要是为寄存人保管特定物品,满足其临时性保管需求;仓储合同目的是为存货人储存、保管大量货物,更具商业经营性。
(三)合同对象。保管合同的保管物一般没有特定要求,可以是少量的、特定的生活用品等;仓储合同的对象通常是数量较多的生产资料、商品等。
(四)是否有偿。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取决于当事人约定;仓储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要收取仓储费。
(五)成立条件。保管合同一般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成立。
二、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包含哪些
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
对于保管人而言:
(一)保管不善的责任。若保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擅自使用保管物的责任。保管人不得擅自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若违反此规定,应向寄存人支付相应报酬,若造成保管物损坏,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返还保管物的责任。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及时返还,否则构成违约。
对于寄存人而言:
(一)未告知特殊情况的责任。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二)未支付保管费的责任。若约定有保管费,寄存人应按约定支付,否则构成违约。
三、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有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一)合同主体方面。保管合同的主体通常无特定资质要求,可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仓储合同的保管人一般需具备专门仓储设备和专业人员,多为专门从事仓储业务的法人或组织。
(二)合同标的范围。保管合同标的广泛,可为各类物品;仓储合同标的通常是生产、流通领域的动产,且多为大批量、成批量货物。
(三)合同成立条件。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成立。
(四)是否有偿。保管合同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当事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视为无偿;仓储合同通常是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需支付仓储费。
(五)保管要求。仓储合同中保管人需具备更高保管注意义务和专业保管条件,以确保货物安全与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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