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区别和联系
一、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区别和联系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具体如下:
区别:
(一)保管对象不同。仓储合同保管的对象通常是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动产,且一般是种类物;保管合同的保管对象可以是各类动产或不动产,范围更广。
(二)合同主体不同。仓储合同的保管人通常是经工商登记注册、具有仓储营业资质的仓储经营人;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可以是任何具有保管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三)合同是否有偿不同。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存货人需支付仓储费;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联系:
一方面,二者都以保管物品为核心内容,都需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确保保管物的安全。
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仓储合同可适用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当仓储合同中对某些事项未作特别约定时,可参照保管合同的一般性规则处理。总之,二者虽有不同,但在保管物品这一基本功能上存在紧密联系。
二、保管合同的特征规定有什么要求
保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规定:
(一)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还需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若仅有双方约定而未实际交付保管物,合同不成立。
(二)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约定保管费用,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交易习惯确定是否有偿。
(三)保管合同以保管物品为目的。保管人需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保持其原状和价值,不得擅自使用或处分保管物,除非经寄存人同意或基于保管的必要。
(四)保管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法律对保管合同的形式并无严格要求,当事人可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订立。但为避免纠纷,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于重要的保管事项,建议采用书面形式。
三、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货物的基本信息。需明确存储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具体情况,确保双方对保管对象有清晰认知。
(二)保管场所及保管条件。约定货物存储的具体地点,以及针对货物特性所需的保管条件,如温度、湿度要求等,以保障货物安全。
(三)保管期限。确定货物的存储起止时间,这对于计算保管费用及安排仓储计划至关重要。
(四)保管费用及支付方式。明确保管方收取的费用标准及支付的时间、方式等,避免后续产生费用纠纷。
(五)货物的出入库手续。规定货物入库、出库时的验收、交接程序,确保货物在流转过程中的数量、质量准确无误。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保管方妥善保管货物的责任,存货方提供准确货物信息、按时支付费用等义务。
(七)违约责任。约定双方若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以促使双方严格履行合同。
(八)争议解决方式。一般可选择协商、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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