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区别在哪儿
一、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区别在哪儿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一)合同主体及对象。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可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保管对象宽泛,包括生产、生活资料等;仓储合同中,保管人通常是经核准登记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仓储对象多为生产、流通中的物品。
(二)合同成立条件。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成立。
(三)合同是否有偿。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取决于当事人约定;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需支付仓储费。
(四)保管要求与责任。仓储合同中,保管人需具备相应仓储条件和设施,对仓储物保管有更高要求,承担较重责任;保管合同中,保管要求相对较低。
二、保管合同的履行要遵守什么义务
保管合同的履行中,保管人和寄存人分别需遵守不同义务:
保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妥善保管义务。保管人应按照约定的保管方法或有利于保管物完好的方法保管,除紧急情况或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方法。
(二)专属保管义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三)不得使用义务。保管人一般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四)通知义务。当保管物出现损坏、灭失等可能影响寄存人权益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寄存人。
(五)返还义务。保管期限届满或寄存人提前领取时,保管人应将保管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寄存人的义务主要有:
(一)支付保管费义务。若为有偿保管合同,寄存人应按约定支付保管费。
(二)告知义务。寄存人应向保管人告知保管物的有关情况,尤其是可能影响保管安全的事项。
(三)声明义务。寄存贵重物品等特殊物品时,应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三、保管损失责任由谁承担
在保管合同纠纷中,损失责任的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一)保管人妥善保管义务的履行情况。保管人应按照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的保管方法保管物品。若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时,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有偿保管中,保管场所因保管人未及时修缮屋顶致物品被雨淋湿损坏,保管人应担责;无偿保管下,若保管人已尽到基本注意义务,一般不担责。
(二)寄存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时,若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措施,应将相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总之,保管合同纠纷中损失责任的承担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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