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何区别和联系
一、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何区别和联系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存在一定区别和联系,具体如下:
区别:
- 合同主体方面,仓储合同的保管人通常是专门从事仓储业务的法人或组织,具备相应仓储设施与资质;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则无此严格要求,可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合同对象上,仓储合同保管对象一般是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保管合同对象更为广泛,可涉及各类物品。
- 合同形式方面,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双方达成一致即成立;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交付保管物时合同才成立。
- 报酬规定不同,仓储合同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通常是有偿的;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联系:
- 目的相同,二者都是为了妥善保管物品,确保物品安全。
- 都涉及保管人对保管物的保管义务,如妥善保管、防止损坏、丢失等。
- 在责任承担上,若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都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义务有哪些内容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人应按照约定的保管方法和场所保管,若约定不明,应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且不损害特定当事人利益的方式保管。若因保管不善致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除外。
(二)亲自保管的义务。保管人原则上应亲自保管,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除非另有约定或紧急情况为维护寄存人利益。若擅自转保管致保管物受损,保管人需担责。
(三)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人对保管物仅负有保管职责,一般不得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除非经寄存人同意或基于保管物性质需适当使用。
(四)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保管期间届满或寄存人提前领取时,保管人应及时返还保管物,并在保管物出现特定情况时通知寄存人。
三、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吗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则是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保管合同之所以是实践合同,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从合同成立的条件来看,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仅有双方关于保管的约定还不够,必须有保管物的实际交付,合同才成立。
(二)这符合保管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保管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保管物品,只有当保管物实际交付给保管人,保管人才能开始履行保管义务,合同关系才真正建立。
(三)从风险承担角度考虑,交付保管物后,保管人开始承担保管物的相关风险和责任,这也体现了实践合同的特点。
总之,根据法律规定和保管合同自身的特点,保管合同通常属于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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