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不同之处
一、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不同之处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存在多方面不同:
(一)合同主体方面。仓储合同的保管人通常是经工商登记、具有仓储营业资质的专业仓储经营人,而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可以是任何具备保管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合同目的有所差异。仓储合同主要是为满足存货人储存货物的商业需求,多涉及批量货物的存储;保管合同目的在于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特定物品,可能是少量、临时性的保管。
(三)合同成立条件不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合同即成立;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除双方达成合意外,还需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时合同才成立。
(四)合同对货物的要求不一样。仓储合同的对象一般是种类物,多为生产、流通中的货物;保管合同的保管对象范围更广,既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
(五)报酬支付方面。仓储合同的保管人通常会收取仓储费;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二、无偿保管合同不承担责任怎么办理
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若要做到不承担责任,可参考以下要点:
(一)证明自身已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虽然是无偿保管,但保管人也需对保管物给予一定程度的关注。例如,将保管物放置在安全的场所,避免其受到明显的外来损害。如保管的是普通物品,放置在常规的、相对安全的室内环境,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物品损坏。
(二)对于保管物自身的特性导致的损耗或损坏,保管人可免责。比如保管的水果因自身的自然成熟过程而腐烂,只要保管人没有过错,就无需承担责任。
(三)若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情况,导致保管物受损,保管人不承担责任。比如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使得保管场所受损,进而影响到保管物,只要保管人采取了合理的应急措施,便可免责。
保管人需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以证明自身符合免责情形。
三、保管合同和借用合同的区别有什么
保管合同与借用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一)合同目的不同。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保管人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在约定时期返还该物。例如,将贵重物品存放在保管箱中。而借用合同的目的是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出借人提供的借用物,使用完毕后归还。比如,借用邻居的自行车出行。
(二)是否转移占有不同。保管合同中,寄存人需将保管物转移给保管人占有,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对保管物有实际控制权。而借用合同中,出借人将借用物交付给借用人,借用人在借用期间对借用物不仅有占有权,还有使用权。
(三)是否支付报酬不同。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借用合同通常是无偿的,借用人无需支付使用借用物的报酬。
(四)合同性质不同。保管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重点在于保管行为。借用合同则是转移使用权的合同,重点在于借用物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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