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保管合同与无偿保管合同有什么区别
一、有偿保管合同与无偿保管合同有什么区别
关于这个问题,其实很容易理解!我们先来看看这两者之间到底有什么不一样?首先呀,它们的性质就大相径庭了。
一种是需要支付报酬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有偿合同;另一种则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的,那就是无偿合同。
其次,它们的生效时间也是有所不同的。
有偿保管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双方达成共识,合同就能立即生效;而无偿保管合同则属于实践合同,只有在实际履行之后才能正式生效。
最后,对于保管人来说,他们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有所不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百八十九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二、保管合同的规范内容有哪些
1、保管合同是由保管人与寄存人共同协商,确立由一方负责妥善保管保管物,并在约定时间内完好归还该物品的协议;
2、寄存人需将其所欲保存之物送往保管人所在地或置于双方事先商定之特定地点;
3、作为保管人,应尽职尽责地履行保管职责,并有权按照事先约定收取相应保管费用。
1、当寄存人前往保管人处进行购物、用餐、住宿等各类活动,并将个人物品存放在双方约定之场所时,此种行为即被视为达成了保管合意;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性质的,亦可以是无偿性质的;
3、保管合同自保管物实际交付之时起正式生效。
三、保管合同有任意解除权吗
当存在特定的保管合同期限时,此种类型的合同并不允许当事人随意撤销或解除。该种任意解除的权利并非基于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恰恰相反,它是基于一方当事人自我决定,单独地取消此类合同。而且这类有限制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明确定义和规范,以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能够清楚了解并遵循相关条款。
假如保管合同没有确定的期限限制,那么保管人才具有这项灵活的任意解除权。
只要规定了有效期,就需严格遵守合同内容,不得任性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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