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无偿保管合同责任规定是什么
一、民法典无偿保管合同责任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中关于无偿保管合同责任有如下规定:
(一)保管人的注意义务。保管人应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对于无偿保管,保管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保管人明知保管场所潮湿可能损坏物品却不采取措施,或者在搬运保管物时极度粗心导致物品损坏等情形。
(二)保管物的返还责任。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若保管人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给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通知义务。当保管物出现可能影响其安全的情况时,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寄存人。比如保管物临近保质期等,若保管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损失扩大,需承担相应责任。
总体而言,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责任相对有偿保管较轻,但仍需履行基本的保管义务,保障寄存人财物安全。
二、民法典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是哪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三编第二十一章,即从第八百八十八条至第九百零八条。以下为你简要介绍一些关键条款:
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了保管合同的定义,即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保管合同相关条款对保管人和寄存人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无偿保管合同是单务还是双务合同
无偿保管合同是单务合同。具体分析如下:
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在无偿保管合同中:
(一)保管人承担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义务,需妥善保管,在保管期间要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防止保管物毁损、灭失。例如,保管人对寄存的贵重物品应采取合理的安保措施。
(二)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后,其主要义务已履行完毕,且因其是无偿保管,寄存人无需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等报酬。也就是说,寄存人在该合同中主要享有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其物品的权利,而没有相对应的合同义务需要履行。
综上所述,无偿保管合同符合单务合同的特征,属于单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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