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办法最新版2022(工伤认定办法最新版本)
工伤报告对象及期限
(一)用人单位提出工伤申请
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属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特殊情况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二)员工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按照规定直接申请工伤认定。事故伤害日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日期。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向协调区报告自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特殊情况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或者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自诊断或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计生部门提出申请。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的事项,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
《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职工因事故受伤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向协调地区报告自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报告。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特殊情况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根据情况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属地原则。
《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应当自事故受伤之日起1年内或者诊断或者鉴定职业病之日,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一年期限后可以申报工伤吗?
如果符合一定条件,您仍然可以报告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因非职工及其近亲属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逾期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非因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原因造成申请时间延误:
(1)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
(三)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的;
(五)当事人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工伤报告文件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文件,即劳动雇佣合同副本或者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文件)或与雇主的人事关系;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即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申请工伤认定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学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和更正的所有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通知的要求补充、更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申请。
《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雇佣合同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
社会保险部门受理时间
《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齐全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申请人所有需要补充、更正的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充、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发给《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发给《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工伤认定时间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通知申请工作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相关工伤认定及员工所在单位的书面证明。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结论为依据的,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应当中止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相关管理部门尚未做出结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核发《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满的救济措施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及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或者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法。
工伤认定后,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工伤待遇的具体标准。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产力功能障碍分为十级,其中最严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完全不能自理、完全不能自理。生活的大部分时间,以及生活的一部分无法照顾自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鉴定决定和职工工伤情况的相关资料。药物治疗。
认定工伤后,什么时候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什么时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1.经治疗后伤情相对稳定,仍致残,影响劳动能力。
2、停工留薪期限届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职工因工负伤,经治疗致残影响劳动能力,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职留薪期满(含经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受理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立即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材料自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材料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损伤情况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
申请人材料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损伤情况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组成专家组提供评估意见。区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协助相关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立即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材料自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材料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损伤情况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力能力评估结论的交付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鉴定委员会应当在20日内送达受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受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对鉴定结论不满意的补救措施
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申请复评的具体流程与初评流程相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区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投诉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审。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进行第二次鉴定。
申请复评的,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初次劳动能力评价结论的原件和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重新鉴定、复验的程序和期限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审查评估
劳动能力鉴定结束一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复核。
如果您对复核鉴定结论不满意,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复审评审程序和期限与初审相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劳动能力鉴定结束一年后,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审。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复审、复审鉴定的期限,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规定得到执行。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报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审查和鉴定。
对复核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重新鉴定、复验的程序和期限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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