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法和村民组织法(村民自治法最新版本)
[子正昌]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村民自治在乡村治理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自治机制,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和工作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力。城乡社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有效的。在推进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完善村民自治和乡村治理的法律规范体系,强化法治供给,是提高基层治理效率的必要举措。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加强村委会建设、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等的变化,村委会的工作对象、工作内容、工作职责也发生了变化,现行法律已不再适应农村发展的需要。时代。目前,《村委会组织法》正在修订中。修订过程中,要细化条款设计,充分发挥依法治国对有效治理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促进村民自治健康有序发展。
加强党的领导统筹推进乡镇管理和村民自治
加强党的领导,推动党组织向最基层延伸,完善基层党组织工作体系,有利于为城乡社区治理提供坚强保障。在农村基层治理中,作为基层党组织的村级党组织和作为村民自治执行主体的村委会,属于两种不同的组织体系。从党的组织体系来看,乡镇党委与村级党组织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就行政管理体制而言,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一种指导、指导的关系。加强党的领导,实现管理与自治的有效协调,重点是正确处理“两委”关系。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规定,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兼任村委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动成员交叉聘任村“两委”班子。实践证明,交叉预约可以降低人力成本,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约束,提高工作效率。通过优化村“两委”组织架构,实现村“两委”成员交叉聘任,是加强领导、实现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有效衔接、协同治理的有效举措。建议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纳入交叉任职的规定,农村基层党组织成员交叉担任村民自治组织成员或议事机制负责人的范围和比例适当扩大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下属委员会。同时,必须以立法形式建立有效的权力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保障村民自治权利。
优化自治组织,完善基层直接民主制度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设立关系到基层民主建设、村民自治和乡村治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根据村民的居住条件和人口数量,按照有利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
实践中,村民委员会作为一个自治单位,设立在一个或多个自然村。其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委会的设立会综合考虑管理成本、户数、土地面积、历史习惯等因素。
此次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出细化涉及村民利益的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条件,优化自治组织、创新自治机制,为探索和推进自治组织本土化提供规范空间。实现“微自治”。以户数较多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一级自治单位,其成员也以交叉聘任的形式在基层党组织中担任职务。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到党的领导和村民自治两个层面,推进基层直接民主。
注重系统思维,加强乡村治理标准体系建设
村民自治和乡村治理的规范体系包括党的基层工作规则、地方政府组织法、村委会组织法等。村委会组织法的修改,应当提供与民法典、乡村振兴促进法、土地管理法、党的基层组织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系统衔接的程序机制。
同时,修改村委会组织法和完善村民自治规范体系,要强化法治提供能力,发挥不同类型规范的协调和融合作用,协调农村基层党的组织工作规则、法律规范和乡规民约、民事公约。理顺主体关系,形成规范合力,全面支持村民自治,提高自治效率,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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