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法和村民组织法(民法典村民自治法)
记者黄世钊
为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振兴,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广西出台地方性法规,规范乡村规划建设管理。11月28日下午,自治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
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目前,村民随意占用农田、林地等农用地建设住宅的现象相当普遍。建设超高、超大住宅的现象十分普遍,不仅影响生态环境和田园风貌,而且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为此,《条例》明确,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闲置地、荒坡等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
结合我区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的要求以及目前大多数村民房屋不足三层的现实,《条例》规定每户村民住宅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禁止非法占用多处宅基地
《条例》明确规定每个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禁止非法占用宅基地和擅自在承包土地上建设住宅。
现实中,我区因村民子女成年后需要分户,公安机关要求在办理户口簿前有独立住所,有关部门要求重新办理户口本的情况在我区屡见不鲜。公安机关在批准住宅用地前。为了解决这个相互前提的症结,《条例》规定,村民子女成年后计划分户建房时,有权按照村民自治章程取得新宅基地,村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提出村委会意见申请宅基地用地后,由有关人民政府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依法确定住宅用地。
《条例》还规定,乡村规划实施造成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公平合理补偿;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应当采取重新整理宅基地建房、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措施。以补偿的形式提供公平合理的补偿。
鼓励村民自治组织管理村庄规划建设事务
本着深化村民自治实践的原则,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形成民事议事、民政等多层次的基层协商格局。民政《条例》鼓励村民自治组织管理村庄规划建设事务。
《条例》规定,村民会议应当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遵守和执行乡村规划规范;宅基地使用计划;遵守并执行有关施工质量和安全法规的规范;维护公共设施行为准则。
《条例》明确鼓励设立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民监事会等自治组织,管理本村规划建设事务。
六类建设工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
目前,农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不到位,部分建筑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条例》与公共安全密切相关、村民自行建设、管理难以保证质量的六类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筑法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
《条例》规定,农村建设的下列工程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设计,或者采用通用设计或标准设计:幼儿园、学校、卫生院等公共建筑;4层以上或建筑面积450平方米以上住宅建筑;跨度超过6米的民用建筑、工厂、仓库;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中等以上独立烟囱、水塔、水池等构筑物;农村中等以上公共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条例》明确承包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其他建设项目,鼓励优先采用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者具有培训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鼓励采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
本着严守耕地红线、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完善农村土地利用管理政策体系的原则,《条例》规定了农村规划建设用地管控。
《条例》明确乡村规划建设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严格保护永久性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调整优化土地利用布局,统筹安排现有土地和增量土地,有效利用分散土地。现有建设用地分散,促进集中连片建设。
未取得相关批准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供电、供水。
限电限水是及时遏制和打击违法建设活动的有效手段。《条例》明确供电、供水单位不得为未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或土地使用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建设项目提供供电、供水服务。
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必须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条例》规定,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发布的,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务公开栏等场所公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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