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法律法规大全最新版(家暴法律法规大全最新版本)
仍然有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选择在生活中忍受。究其原因,是由于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维权意识淡薄。我国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来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我们来看看《反家庭暴力法》全文,看看《反家庭暴力法》有哪些亮点。
1.显然,家庭暴力包括身体侵犯和精神侵犯。“在我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我发现妇女、老人、儿童、残疾人等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采访一开始,陈惠芳就直入主题。告诉记者,理论上,一般认为家庭暴力主要有四种类型: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其中,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较为常见。因此,《反家庭暴力法》主要列出了这两种形式的暴力。尽管其他形式的暴力不太可能发生,但它们仍然存在。因此,本法第二条使用“等”一词。解释“家庭暴力”的定义。从暴力形式来看,虽然殴打等身体暴力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谩骂、恐吓、诽谤、公开隐私、毫无根据的指控、人格贬损、威胁、跟踪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骚扰也越来越严重。心理暴力通常使受害人遭受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和精神伤害,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项之罪,应检举处理,但受害人不能检举或因胁迫、恐吓而不能检举者除外。
2.强调预防五项原则,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特别保护《反家庭暴力法》此次还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五项原则,即对家庭暴力零容忍原则;连带责任原则;预防为主、教育、矫正、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特殊保护原则;尊重受害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症患者等进行特殊保护。对儿童的保护尤为重要。
3、强制举报制度“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的特点,现实中很多家庭暴力持续时间较长,知情人也较多,但直到发生严重后果时才曝光。”陈慧芳表示,对此,《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工作中发现遭受家庭暴力的,涉嫌遭受家庭暴力的,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必须对记者的信息保密。未及时举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此外,该法还规定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容易发现家庭暴力线索的机构负有家庭暴力强制报告义务,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介入家庭暴力很重要。陈慧芳说:“这部法律释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的事情,打击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4、紧急庇护制度长期以来,将家庭暴力视为家事的传统根深蒂固。受这种观念影响,公众对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认识不足,相对宽容。“在家庭暴力造成严重后果之前,对于公权力是否应该介入,大家有不同的看法。”陈惠芳表示,《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明确表明国家反对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是个人问题,而是社会问题。家庭不能成为暴力的庇护所,国家公权力必须保护公民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担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责。国家反家庭暴力工作人员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上发挥着其他部门和机构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她表示,根据本法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举报后,应当及时出动警力制止家庭暴力,并按照规定调查取证。办理相关手续,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如果以“家事不方便处理”为由拒绝报警,可能会受到行政处分。
5、公安预警系统将提高“家暴”案件举证难度。“家庭暴力警示是指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行为轻微、不构成治安处罚的,发布的督促施暴人改正的行政指导意见。”陈慧芳告诉记者,《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规定了家庭暴力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其适用往往要求家庭暴力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在实践中,大量家庭暴力行为因不符合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的危害标准而处于公权力无法干预的状态,从而导致相当一部分施暴者有恃无恐,逐渐升级,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她表示,《反家庭暴力法》通过预警系统,未达到行政处罚级别的轻微家庭暴力将纳入监管范围,为公安机关提供依据依法处理,有利于解决受害人的困境。人民法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笔录、警告函、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等均可直接认定为证据,提高了“家庭暴力”的举证难度。”案例。
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内容主要是通过禁止、限制被申请人的行为,防止申请人进一步实施家庭暴力。具体保护措施包括禁止被诉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诉人骚扰、跟踪、联系申请人及其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搬出申请人住所等相关措施。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独章十条,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了相应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由事后惩罚转变为事前预防。”陈慧芳表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赖其他诉讼,明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实际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反家庭暴力法》还强调,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受到胁迫、恐吓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有特殊原因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等机构可以代为申请。“长期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一直依赖于其他诉因,这次反家庭暴力法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为独立的诉因,这是一个突破。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独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特别有利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扩大了申请范围,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最大限度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令分为一般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保护令,有利于严重家庭暴力受害者及时隔离,避免暴力升级。”陈慧芳说道。7、“同居”等同居关系也适用。《反家庭暴力法》顾名思义,绝对适用于家庭成员。现行法律对家庭成员的界定是基于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有些人虽然不属于家庭关系,但由于特殊的亲密关系或者法律规定,他们之间存在类似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生活关系、权利和义务,他们之间的暴力行为也比较常见。陈慧芳表示,该法附则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的同居人员之间发生暴力行为的,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暴力行为发生在监护人、寄养人之间。照顾、同居关系等,也属于家庭暴力,受到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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