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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解释全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解释视频)

合飞律师6个月前 (01-13)金融债务8

最高人民法院

村代表会议是否有权决定集体财产的处理?

作者||金希杰

裁判要点

以集体财产提供担保也是对集体财产的处分,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本案中,《村民自治章程》是经过村民代表会议批准的,村民自治章程只能由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由于本案村民代表会议未经村民会议授权,讨论决定以集体财产为他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故根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签署的《抵押担保合同》无效。

案例索引

《王某某、贵州省贵阳市xw县lc街道zs居民委员会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21)最高法院民事申请第1874号

争议焦点

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能否决定集体财产的处理?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

1、关于《抵押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处理:……(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的…………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以集体财产提供担保,也是对集体财产的处分。根据本条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本案中,王某某提供《村民自治章程》证明村代表会议已获村委会授权讨论决定涉案担保事项,并称章程已向LC镇社备案事务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根据该条规定,只有村民会议才能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某提供的编号《村民自治章程》称:“2014年1月25日城北村村代表会议通过”。因此,即使《村民自治章程》实际存在并且已在LC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登记,但由于章程的制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也不予受理。综上,由于城北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未经城北村村民会议授权,以集体财产为他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根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代表大会无效。综上,二审判决认定《抵押担保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2、zs居委会应承担哪些责任?

《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首先,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2014年6月13日,城北村村民代表会议做出了两项决议。从两份决议案的内容来看,前一份决议案为“将王某某贷款500万元抵押”,后一份决议案为“将王某某抵押给于刚祥、山泰地产”。公司“担保贷款500万元”。两项决议的内容并无不一致,也没有一项决议否定或取代另一项决议。从两项决议的形式来看,两项决议均由村民代表签字盖章。zs居委会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签署并盖章后一项决议的村民代表受到了王某某、于刚祥的欺骗,因此zs居委会提出了两项意图相矛盾的决议,并声称后一项决议是并非村代表会议的真实表述,缺乏事实依据。

由于zs居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就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号合同,该合同被确认无效。zs居委会作为保证人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zs居委会所称的由村代表承担责任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某全程参加了村民代表会议。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他并没有检查村民代表会议是否具有法定授权就事项进行表决。即根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和zs居委会签字《抵押担保合同》。因此,王某某未尽合理的谨慎义务。作为债权人,其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由于债权人和保证人都有过错,二审判决认定zs居委会作为保证人,对债务人可以承担的部分向债权人王某某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并无不当。不偿还。

本文编译自:法门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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