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释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司法解释)
裁判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村委会、村委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被侵害的村民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村委会及其成员的决定可能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赋予村民两种救济方式: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民可以选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相关纠纷,也可以请求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及其成员依法作出的决定进行监督他们纠正非法决定。也就是说,受理村民的申请,对村委会不按照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是乡镇政府的法定职责。但是,村民就同一监督事项先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后,再向乡、镇政府申请监督的,乡、镇政府无权作出决定。因生效民事判决的效力而作出的另一决定。处理。
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决
(2017)最高法院申请第63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鹏程。
法定代理人苏建安。
法定代理人刘巧玲。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婉婷。
法定代理人苏建豪。
法定代理人:李飞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明辉。
法定代理人苏启智。
法定代理人陈绍礼。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新兴县新城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廖国兴。
授权代理人黄曦。
授权代理人张国兴。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为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袁火跃。
授权代理人梁靖宇。
原审第三人为新兴县新城镇桥亭社区居委会第六居组。
诉讼代理人梁彦超。
再审申请人苏鹏程、苏婉婷、苏明辉(以下简称苏鹏程等人)起诉被申请人广东省新兴县新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城镇政府)、新兴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兴县人民政府)。简称新兴县政府)。新兴县新城镇桥亭社区居委会第六组(以下简称桥亭六组)对土地补偿、预留土地划拨和行政复议决定等行政决定进行监督的案件本人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3月的判决,针对3月30日作出的(2017)粤行第151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10月26日组织各方当事人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十法庭进行询问,并重新审理了本案。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苏鹏程。苏建安、苏明辉的法定代理人苏启智、被申请人新城政府委托代理人黄曦、新兴县政府委托代理人梁靖宇旁听了法庭讯问。乔婷六组和苏婉婷均未到庭。新乡政府新兴县政府行政机构负责人因会议安排冲突未到庭,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说明。目前,该案已经过审理。
苏鹏程、苏婉婷、苏明辉分别出生于2012年1月、3月、7月。他们是桥亭集体经济组织第六组的成员。2011年12月13日,桥亭六团与新城政府签署了《征收土地协议书》协议,并于当天公布了分配人口。确定分配人口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13日零时。2012年7月20日,桥亭六组召开了以户为代表的村民会议。80%的户代表同意在2011年12月13日午夜之前确定人口土地补偿分配,并形成决议。同年7月28日公告。苏鹏程等人不符合土地补偿费分配条件,未领取土地补偿费。2015年6月17日,苏鹏程等人对桥亭六组土地补偿费分配决定不满,向新城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处理征地补偿费和预留土地分配事宜。6、同年8月4日,新城镇政府以民主审议的事项为由,作出新城镇政府行政决定(2015)9号行政决定(以下简称9号决定)。村民小组决定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镇政府无权修改。决定不确认苏鹏程等人是桥亭六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苏鹏程等人不服,于同年8月10日申请行政复议。审查期间,新城政府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新城政府行政决定(2015)14号(以下简称14号决定)。对14号决定的认可:经调查发现,苏鹏程等人于2013年向新城镇政府申请村民资格认定,当年新城镇政府作出了新城镇政府行政决定(2013)第01号、第02号、第10号。苏鹏程等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新兴县政府分别作出新府幸福(2013)第7、8、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7、8、12号复议决定书),确认苏鹏程等人有乔亭。六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鉴于9号决定属于行政重复,决定撤销9号决定。至于苏鹏程等人提出的土地补偿和预留土地分配问题,可直接通过备案解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苏鹏程等人仍不服,对14号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新兴县政府决定对前案一并审理,作出新府幸福(2015)第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书)。15)2015年11月9日,14号决定仅撤销了9号决定,但尚未撤销。以处理苏鹏程等人申请事项为由,撤销第9号、第14号决定,责令新城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决定。2015年12月31日,新城市政府作出新的新城市政府行政决定(2015)17号(以下简称17号决定)。土地补偿费分配发生争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预留土地划拨苏鹏程等人提出的申请,因未经镇政府批准或决定而被驳回。苏鹏程等人不服,再次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2月22日,新兴县政府作出新府兴府(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1号复议决定书)。土地补偿纠纷属于民事诉讼,不属于行政处理范围;预留土地划拨问题理由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桥亭第六集团办理,并按照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号决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一)项的规定办理。维持17条。苏鹏程等人不服,于2016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17号决定和1号复核决定,并责令新城政府重新作出决定。本院还查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就苏鹏程、苏婉婷、苏明辉与桥亭六组承包地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作出判决。(2014)云中民一中字第53号、第56号、第64号三民事判决书均裁定驳回其分配土地款的请求。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53星初第13号行政判决认为,苏鹏程等人请求重新裁定征地补偿,不属于新镇政府职责范围,可以协商解决与桥亭六团。桥亭六组如果不获得征地补偿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苏鹏程等人请求将预留土地分配给个人,不符合《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事项不属于新城政府职责范围。第17号决定和第1号审查决定并无不当。依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苏鹏程等人的诉讼请求。苏鹏程等人不满,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兴中第151号行政判决书认为,苏鹏程等人具有桥亭集体经济组织第六批成员资格,并已得到新兴县政府复核决定确认。7、8、12、桥亭六组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款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如何分配,不属于新镇政府的管理权限。苏鹏程等人请求新城政府将预留土地划拨至其个人名下,不符合《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号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依照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号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一)项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苏鹏程等人申请再审称:目前,苏鹏程等人尚未取得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新城政府有依法办理征地补偿和预留土地分配的权限,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受理本案。
新城政府辩称,桥亭六组集体土地被征用后,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如何分配的问题,不属于新城政府按照管理权限的职责范围。新城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申请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一、二审判决驳回诉讼并无不当。请求驳回苏鹏程等人的再审申请。
新兴县政府辩称,本案涉及的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处理范围。应当依法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新兴县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复议程序合法。一、二审判决驳回诉讼并无不当。请求驳回苏鹏程等人的再审申请。
桥亭六组未提交书面答复。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村委会、村委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被侵害的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法院撤销,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责任。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村委会及其成员的决定可能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赋予村民两种救济方式: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民可以选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相关纠纷,也可以请求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及其成员依法作出的决定进行监督他们纠正非法决定。也就是说,受理村民的申请,对村委会不按照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是乡镇政府的法定职责。但是,村民就同一监督事项先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后,再向乡、镇政府申请监督的,乡、镇政府无权作出决定。因生效民事判决的效力而作出的另一决定。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第十七号决定书和第一号复议决定书认为,因土地补偿资金分配发生纠纷,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乡、镇政府的法定责任,因此,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但由于苏鹏程等人在请求新城政府履行监督职责之前,已就承包地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最终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被诉决定第17号和复议决定第1号认为,新城政府无权就苏鹏程等人申请的监管事项作出决定,结论并无不当。苏鹏程等人认为新镇政府有作出决议决定的法定义务,但理由站不住脚。苏鹏程等人认为生效民事判决错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综上,苏鹏程等人申请再审不符合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号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的要求。根据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苏鹏程、苏婉婷、苏明辉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首席法官郭秀江
龚斌法官
曹刚法官
2017年11月30日
法官助理黄宁辉
陈庆龄书记
(裁判文书网刊登日期:2019-09-04)
来源:绿发杏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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