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被告资格是什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被告资格由谁决定)
回答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职责不服提起诉讼的,可以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起诉讼。应为被告。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委托的村委会、居民委员会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当事人对村委会、村民小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是否属于合格被告。
答:当事人对村委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合格被告。但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来看,审判实践中尚未发现授权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行使行政权力的情况。
理由: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编:《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行政案件裁判精要》,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181页
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征收拆迁领域,如果行政机关不采取委托的形式,而是采取指示、命令、暗示等行为,要求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具体的拆迁行动,会不会被视为委托?这个问题要从以下几种情况来分析:
第一,行政机关未以书面委托或者其他方式委托代理的,应当视为村委会、居委会的事实上的行为;
二是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以召开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等方式委托代理的,应当认定为行政机关的行为;
第三,行政机关否认参与实施行为,村委会、居委会承认参与实施行为的,应当以村委会、居委会为被告;
第四,如果有初步证据证明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例如政府发布拆迁公告、政府人员在现场等,应当认定为行政机关的行为。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征拆拆迁典型案例中发布的“陆继尧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行拆迁案”中,法院认为,在房地产征收案件中,不以书面决定直接拆除房屋的情况时有发生。涉案双方均未提供证据。申请人在街道办事处行政管辖范围内。强拆当天,街道办事处白天对业主地面附着物进行有组织的拆除作业。分开了,街道办事处实际经历了拆迁活动。街道办事处有动力推进搬迁工作,拆除不属于搬迁范围的涉案附着物。因此,从常识来看,如果没有其他单位宣布实施拆除或承担责任,就可以推定街道办事处已经拆除了申请人的房产。房屋及附属物。
——梁风云:《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113-114页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