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检查立项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五条现场检查立项分为年度立项和临时立项。
常规检查适用年度立项程序,临时检查适用临时立项程序,稽核调查适用年度立项或临时立项程序。
第六条银保监会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年度现场检查立项计划:
(一)收集立项建议。现场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向同级机构监管、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部门以及各银保监局收集立项建议。前述部门和单位根据年度监管重点,监管对象依法合规情况、监管评级、系统重要性程度和被检查频度等,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提出立项建议,包括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等。
(二)征求意见。现场检查归口管理部门按照一定标准和口径汇总立项建议后,征求拟承担现场检查任务部门的意见,也可视情况同时征求有关派出机构的意见。
(三)反馈意见。拟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综合考虑年度工作安排、检查资源等因素,结合“双随机”工作要求,决定是否采纳立项建议。采纳立项建议的,应当明确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实施方式,预估检查时间、检查人数、费用预算等;不采纳立项建议的,应当明确不予采纳的理由。
(四)印发立项计划。现场检查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反馈意见,协调整合检查项目或检查资源,形成年度现场检查立项计划,报委务会议或主席专题会议审议,由银保监会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执行。
银保监会年度现场检查立项计划一般不迟于每年3月底印发。
第七条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结合本辖区监管实际和检查资源,参照银保监会立项程序编制年度现场检查立项计划,经本级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执行。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年度现场检查立项计划一般不迟于每年4月底印发。
第八条因监管重点、检查资源、检查事项发生变化等原因,确需删减检查项目或对检查项目内容、实施方式、检查时间等进行调整的,由现场检查归口管理部门于每年中期组织同级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和理由,编制年度现场检查立项中期调整计划,经本级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根据监管需要,经本级主要负责人批准,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在年度现场检查立项计划之外临时立项,开展现场检查。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机构监管、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部门需要临时立项的,应当于报批前会签同级现场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并于立项批准后及时将临时立项抄送同级现场检查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条银保监局汇总辖内年度现场检查立项计划及中期调整计划,向银保监会报告。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应当于本级主要负责人批准临时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立项分别向银保监会、银保监局报告。银保监局应当于收到银保监分局临时立项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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