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能返还彩礼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三种情形可要求返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但要注意的是!上述三种情形并非要求返还彩礼的全部情形,法律不排除其他情形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对此,我国最高法民一庭已经明确规定:“在判断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上,要充分考量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婚前交往时间的长短、彩礼的数额与家庭收入水平、是否生育子女、子女由谁抚养、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或离婚的原因和过错、当地风俗、彩礼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对案情进行综合的整体把握。”
第一种情形:涉嫌诈骗罪的,彩礼返还100%。
首先应判断女方是否涉嫌犯罪。如果女方以虚假的身份与对方进行结婚登记,索要彩礼后失踪、离家出走的,索要彩礼后与他人同居的,或者短期内多次婚嫁的,要注意甄别是否涉嫌诈骗犯罪。如果认定女方的确是以索要彩礼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涉嫌诈骗犯罪的,应当尽快到当地派出所报案,人民法院会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诈骗罪金额巨大的,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十年。被骗取的彩礼由警方追缴,全额退还给受害者。
第二种情形: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彩礼应返还90%-100%。
该类骗婚行为与上一种情形相比具有隐蔽性,因为骗婚者是以真实身份和对方进行结婚登记的,而且往往有过一两次同房行为,所以从法律上很难认定为诈骗。骗婚者往往做足表面功夫,但不会轻易主动提离婚,而是通过生活邋遢、脾气暴躁、频繁挑事、分居不归等手段,逼迫对方提出离婚从而主动放弃索回彩礼。法院会依据事实,从符合常理道德价值判定过错程度,依据情节轻重应判返彩礼的90%-100%。
第三种情形:双方未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100%。
如果男方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也没有在一起同居,由于各种原因没有修得正果,男方支付的彩礼当然应全额返还。
第四种情形:双方已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100%。
如果双方仅仅进行了形式上的结婚登记,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但没有在一起同居共同生活过,双方只有夫妻之名,没有夫妻之实,男女双方均未享受过作为家庭成员的权利,也未尽过家庭义务,彩礼应当全额返还。
第五种情形:双方未登记,已共同生活的,该类情形属于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同居行为,比较复杂,细分如下:
1、双方未登记,未办理酒席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100%
2、双方未登记,未办理酒席共同生活的,育有子女的,彩礼返还0-50%
3、双方未登记,已办理酒席共同生活的,1-3个月的,彩礼返还60%-90%
4、双方未登记,已办理酒席共同生活的,3个月-1年的,彩礼返还30%-60%
5、双方未登记,已办理酒席共同生活的,1-2年的,彩礼返还0-30%
6、双方未登记,已办理酒席共同生活的,怀孕流产,综合生活时间长短,医疗护理等费用酌情扣除
7、双方未登记,已办理酒席共同生活的,生育子女,彩礼返还0-20%
8、双方未登记,已办理酒席共同生活的,两年以上,彩礼返还0-20%
第六种情形:双方登记,已共同生活的,细分如下:
1、双方登记,已共同生活,0-6个月的,彩礼返还50-100%
2、双方登记,已共同生活,6个月-1年的,彩礼返还30-50%
3、双方登记,已共同生活,1年以上的,彩礼返还0-30%
第七种情形: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彩礼应返还50-100%。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生活困难”不是指“相对困难”,而应当理解为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这种“绝对困难”应当是实实在在的困难,即因为给付彩礼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依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1210元,不同地区政策视情况而定)。如果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因给付彩礼造成财产减损,生活前后相差较为悬殊,彩礼应当进行返还。
第八种情形:恋爱期间的财物纠纷
1、恋爱期间,男方为取悦女方赠与女方小额财物、个人用品,不予返还。
男女恋爱期间,相互赠与礼物是一种常见行为。为了取悦女方赠与给女方的个人物品属于赠与行为,动产的赠与行为一旦完成交付便生效。该小额财物不能定义为彩礼,故不予返还。
2、恋爱期间,双方共同消费男方支付的费用,不予返还
恋爱期间,男方为了展示自身财力和大方的品质,与女方外出游玩吃饭等共同消费的费用属于恋爱自愿赠与,双方分手后不予返还。
3、恋爱期间,男方借给女方的借款,应全额返还
如果女方向男方借钱,有明确的借条、欠条、转账记录为证,则可以认定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关系。男方有权主张全额要回。
第九种情形:男方父母送给女方的见面礼,返还50-100%
男方父母与女方第一次见面,习俗上会赠与1001、10001的见面礼或红包。该类财物实践中争议较大,部分法院认为,见面礼属于特殊额度的红包,应当认定为赠与不予返还;部分法院认为,见面礼为父母以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为目的而支出的费用,本质上仍然属于彩礼,应视情节轻重返还部分。如果女方父母也给男方回礼,应当从中相互抵扣。
第十种情形:男方赠给女方个人的三金、首饰等个人物品,不予返还
三金等首饰的赠品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能否返还也有不同的意见。如果是男女双方还在交往过程中,未到谈婚论嫁的地步,这时男方自愿无偿地购买了三金等首饰赠与女方,此时的三金,不属于彩礼范畴,是一种无条件的赠与。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男方是以两人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给女方的三金等首饰,这种情形下的赠与则属于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不属于一般的无偿赠与,三金属于彩礼的范围。
第十一种情形:因订婚风俗、举办婚礼等宴请亲友所支出的费用,不予返还。
办理酒席等应认定为父母以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为目的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地习俗礼节性交往开支,不属于彩礼,不予返还。
第十二种情形:男方父母送给双方生活用品,返还50-100%。
男方父母为双方置办婚房、购置家具、彩电、冰箱和购买的日常生活用品,属于赠给男女双方共同所有,应综合生活时间长短、双方过错程度,不属于女方个人物品的部分应当返还。
第十三种情形:彩礼用于生活消费(拍婚纱照、旅游),应从应返还金额中刨除;
第十四种情形:女方过错解除的,返还金额在基础比例上增加10-20%;
第十五种情形:男方过错解除的,返还金额在基础比例上减少10-20%;
第十六种情形:当事人死亡的,彩礼不予返还。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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