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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检查实施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十六条《现场检查通知书》由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经同级现场检查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编号后制发。

  《现场检查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现场检查通知书》编号;

  (二)检查对象名称;

  (三)检查内容和范围;

  (四)检查起止日期;

  (五)检查组成员(含聘请参与检查的第三方机构人员);

  (六)制发日期,并加盖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的本级机构印章;

  (七)其他必要内容。

  《现场检查通知书》可以向检查对象提前发出或于进点时当面递交。

  第十七条《现场检查公告》由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制发。

  第十八条检查组应当于进点前向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领取《现场检查通知书》和《现场检查公告》,在《现场检查通知书》载明的起止日期内进点检查。

  进点当日,检查组应当与检查对象举行进点会谈。

  参加进点会谈的人员包括检查组成员、检查对象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进点会谈原则上由检查组组长主持。

  进点会谈的程序和内容包括:

  (一)宣读《现场检查通知书》;

  (二)出示检查人员执法证或工作证等合法证件;

  (三)宣读现场检查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递交《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廉政情况反馈表》,告知检查对象对检查人员履行监管职责和执行工作纪律、廉政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四)递交《现场检查公告》,提出公示要求;

  (五)提出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

  (六)确定双方联络人员;

  (七)双方就与检查相关的其他事项进行沟通。

  进点会谈应当由检查组专人记录,形成《进点会议记录》,经检查组组长和检查对象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作为检查资料归档。

  第十九条检查组应当督促检查对象于进点后2个工作日内,在内网上发布《现场检查公告》,在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现场检查公告》,在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的非电子监控处设置意见箱。

  第二十条检查组有权调阅检查对象的文件制度、会议纪要、业务档案、财务凭证等与检查相关的资料。

  检查组调阅资料时,应当填写《调阅资料清单》一式两份,载明调阅资料名称、要求反馈资料的时限,以及检查组提出需求、收到资料的时间等,由双方联系人分别签字、保存。

  对调阅的原始资料,检查组原则上应当于离场前退回检查对象,并在《调阅资料清单》上注明退回时间。

  第二十一条检查组有权查看检查对象的办公、业务、财务、人事管理等信息系统,以及检查对象工作人员的工作邮箱。

  检查组查看信息系统或工作邮箱时,应当填写《信息系统/工作邮箱权限开放清单》一式两份,载明需要查看的信息系统或工作邮箱名称、要求开放权限的时限,以及检查组提出需求、取得权限的时间等,由双方联系人分别签字、保存。

  第二十二条检查组有权约谈检查对象工作人员。约谈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可视约谈情况制作《询问笔录》。

  第二十三条经主查人批准,检查组可以向检查对象出具《质询函》,要求其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质询函》内容包括:

  (一)检查对象应予说明的有关问题;

  (二)检查对象反馈说明的时限;

  (三)主查人签名;

  (四)出具日期;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经检查组组长批准,检查组可以要求检查对象负责内审工作的部门协助检查特定内容,并对该部门提交的检查结论进行审定,接收其移交的检查资料。

  第二十五条经主查人批准,检查组可以就检查相关内容约谈检查对象外聘的审计机构。

  第二十六条检查组需向检查对象以外的相关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了解情况时,区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由银保监会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出具《协查函》,可以要求该机构予以协助,也可以委托该机构的属地银保监局或正在对该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其他检查组予以协助;

  (二)涉及跨银保监局辖区协查的,由银保监局出具《协查函》,可以要求该机构的属地银保监局予以协助;

  (三)银保监局辖内的协查事项,由各银保监局自行确定相关程序。

  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行使相关调查权。调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调查对象出示《相关调查通知书》及执法证或工作证等合法证件。

  第二十八条对检查对象存在涉嫌违法违规的问题,检查人员应当依法收集固定证据。

  第二十九条检查组认为检查对象存在重大风险,如不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对检查中收到的信访举报,检查组应当核实其中与检查相关的线索。

  第三十一条对检查发现检查对象超出检查方案之外的问题线索,检查组应尽量予以查证;确实无法查证的,应当于离场后移交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检查人员应当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客观记录现场检查过程,对《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可以按照一事一稿进行记录,也可以视情况合并记录。

  《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内容包括: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或线索;

  (二)对检查发现问题或线索的初步判断和判断依据;

  (三)相关证据;

  (四)其他必要内容。

  《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应当由检查人员签字,由主查人或主查人指定的其他检查人员复核。

  第三十三条主查人应当根据检查情况确定需由检查对象签字确认的事实内容,组织起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一般只记录检查事实,不作定性表述。可以一个事实起草一份《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也可以合并同类事实起草一份《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超过一份的,应当连续编号。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应当由主查人审核签字后,交由检查对象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内容包括:

  (一)《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编号;

  (二)检查对象名称;

  (三)检查发现的事实;

  (四)出具日期;

  (五)要求反馈的时限,并注明逾期未反馈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反馈的,视为对《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无异议;

  (六)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检查对象对《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载明的事实持有异议且提供补充证据材料的,主查人应当指定检查人员进行复核,形成《现场检查事实异议复核意见》。

  《现场检查事实异议复核意见》应当明确是否采信检查对象提出的异议,由复核人和主查人签字,附在相应《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之后,作为检查资料归档。

  第三十五条主查人应当根据《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和检查对象的反馈意见,于离场前组织起草完成《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并经检查组组长审核签字。

  检查组可视情况与检查对象就《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交换意见。

  《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内容包括:

  (一)检查对象名称;

  (二)检查发现的事实;

  (三)对检查发现事实的初步定性和定性依据;

  (四)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检查组应当不晚于《现场检查通知书》载明的截止日期撤离检查现场。

  离场时,检查组组长可视情况决定是否与检查对象进行离场会谈。

  进行离场会谈的,离场会谈可以由检查组组长或主查人主持,由检查组专人记录,形成《离场会议记录》,作为检查资料归档。

  第三十七条需要更换、增加检查人员或延长检查期限的,由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经同级现场检查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编号后制发《现场检查补充通知书》。

  《现场检查补充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现场检查补充通知书》编号;

  (二)检查对象名称;

  (三)补充通知事项;

  (四)制发日期;

  (五)其他必要内容。

  检查组应当不晚于《现场检查通知书》载明的截止日期向检查对象出具《现场检查补充通知书》。

  第三十八条稽核调查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实施。

  对有特殊需要的现场检查项目,经检查组组长确定,可以适当简化检查程序,不进行查前培训,不组织进点会谈,不向检查对象出具《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不形成《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

  第三十九条要求检查对象选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的,由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根据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制发《现场检查通知书》和《现场检查公告》,组织进点会谈。

  进点后,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组织该第三方机构实施检查。

  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应当对该第三方机构提交的检查结论进行审定,接收其移交的检查资料。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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