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检查准备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十一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由立项单位组织实施;
(二)由上级部门部署下级部门实施;
(三)对专业性强的领域,可以要求检查对象选聘符合条件的境内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
(四)必要时可以按照相关程序,聘请资信良好、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境内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工作,具体办法由银保监会另行制定;
(五)采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实施。
第十二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实施现场检查前,根据检查内容和范围,结合“双随机”工作要求,成立检查组。检查组成员可包含与检查内容相关的机构监管、功能监管或行为监管部门的人员。
检查组设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组长负责领导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依法依规开展现场检查,把控现场检查的质量和进度,协调与开展现场检查相关的重要事项,对《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等检查文书进行审核并签字,对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检查组廉政纪律、保密纪律负总责。必要时,检查组可以设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检查组设主查人,由检查组组长在检查人员中指定,负责进点前准备和检查现场的组织实施,协助组长把控现场检查的质量和进度,组织起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等检查文书,组织整理、移交检查资料。
检查组组长、副组长可以兼任主查人。主查人不得兼任其他现场检查组的主查人。连续担任主查人的,原则上应当与前一次现场检查离场至少间隔10个工作日。
根据检查工作需要,检查组可以分为若干检查小组。每个小组至少包含两名检查人员,保证各项检查内容均可监督复核。
检查方案内容包括:
(一)检查依据、内容和范围;
(二)检查时间安排;
(三)与检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四)检查组组长、主查人;
(五)检查纪律要求;
(六)其他必要内容。
要求检查对象选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的,由该第三方机构起草检查方案,经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审定后实施。
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工作的,应当在检查方案中明确第三方机构的检查内容、检查人员等。
第十四条检查组可以根据检查项目需要开展查前调查,收集检查对象的经营管理情况、业务开展情况、内外部审计和检查情况等。
必要时,可以发放查前问卷,或者要求检查对象于指定时间提交下列材料:
(一)与检查相关的制度汇编;
(二)一定时间内的收发文目录;
(三)组织架构及相关岗位人员名册;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五条检查组可以根据检查项目需要,对检查人员开展查前培训。
查前培训内容包括:
(一)现场检查方案;
(二)检查对象情况及相关问题线索;
(三)检查方法和技巧;
(四)检查软件操作使用;
(五)检查注意事项;
(六)其他必要内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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