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个人之间一般不成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也可以作为用人单位。而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的劳动年龄等条件。
在通常情况下,个人之间形成的关系更倾向于劳务关系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这是因为劳动关系具有一些特定的特征和要求。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一定的管理和支配权,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安排等。而个人之间往往不存在这种较强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但个人之间的合作可能较为松散和灵活,不一定与特定的业务紧密相连。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要依法承担一系列的义务,如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个人之间一般不会有这样全面和法定的义务。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个人之间也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比如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法律规定招用劳动者,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时,可能会被视为与劳动者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但这种情况是比较特殊和有限的。
综上所述,一般而言个人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法律关系和相关证据来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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