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以上劳动能否成立劳动关系
60 岁以上人员劳动有可能成立劳动关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形下,60 岁以上劳动仍可能成立劳动关系。
如果该人员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并且继续在原单位或新单位工作,那么此时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因为虽然年龄达到退休标准,但在社保待遇方面并未真正“退休”。
若用人单位在招用 60 岁以上人员时,明确约定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且实际履行中也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比如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等,那么也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在某些特殊行业或领域,由于工作的特殊性或延续性要求,60 岁以上人员的劳动也可能被视为劳动关系。例如一些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 60 岁以上劳动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法律实践中,通常会从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双方的约定、实际用工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来考量。这也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和适应社会实际需求之间的平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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