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以上的劳动关系能否成立
60 岁以上的劳动关系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成立的。
一般情况下,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然而,对于 60 岁以上人员的劳动关系能否成立,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如果该人员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通常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如果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那么在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关系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即是否明确约定是劳动关系;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如果这些因素都指向劳动关系的特征,那么即使劳动者超过 60 岁,也可能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还需注意的是,一些特殊行业或岗位对于退休年龄有不同的规定。比如某些高技能、高经验要求的领域,可能会允许劳动者在超过 60 岁后继续以劳动关系的形式工作。
总之,60 岁以上人员的劳动关系能否成立较为复杂,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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