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必须给吗
伤残就业补助金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是应当给予的。
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工伤事故中,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一定伤残等级,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责任。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通常是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等级、当地的工资水平等因素来确定的。其目的是为了帮助因工受伤致残疾的劳动者在重新就业时,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和支持,以缓解其因残疾可能面临的就业困难和经济压力。
如果劳动者存在过错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或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不符合法定条件等情况,用人单位可能会对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提出异议。此时,可能需要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
总之,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应当由公司支付,需要根据具体的工伤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劳动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当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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