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谁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般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在离职后进行就业补助的一项重要待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笔补助金通常由用人单位来承担支付责任。
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符合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条件时,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履行支付义务。这是为了保障受伤劳动者在离开原工作岗位后,能够有一定的经济支持来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或进行职业康复等。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用人单位可能会对支付标准或支付条件存在异议,或者可能出现用人单位无力支付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了确保劳动者能够顺利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者自身也需要注意一些事项。比如,要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了解具体的支付流程和时间安排;要妥善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总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主体通常是用人单位,但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也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积极采取措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确保自己应得的待遇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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