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年假未休息怎么补偿
如果劳动者应休未休年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如果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劳动者的年休假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并按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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