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仓储合同区别
一、租赁合同仓储合同区别
租赁合同与仓储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一是合同目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目的在于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权,承租人可按约定对租赁物进行使用。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目的是保管仓储物。
二是合同标的物。租赁合同的标的物通常是特定的非消耗物,如房屋、车辆等,租赁期间租赁物本身不会因使用而消灭。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则主要是动产,且一般为种类物,如粮食、建材等。
三是合同履行方式。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需按约定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需提供仓储场所和保管服务,确保仓储物安全,存货人则需交付仓储物并支付仓储费。
四是责任承担。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正常损耗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物损坏的需赔偿。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对仓储物的灭失、损坏承担严格责任,除非能证明是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造成。
二、租赁合同是专属管辖吗
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而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一般的管辖原则。
一方面,根据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租赁合同来说,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这是比较明确的。
另一方面,关于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有约定,则按约定确定履行地;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所以,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租赁合同的违约金多少
租赁合同的违约金数额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通常由合同双方在订立租赁合同时自行协商约定,但一般需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方面,若合同双方有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在一方违约时,通常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例如,双方约定若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每日按租金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另一方面,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机构予以适当调整。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过低,一般会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比如,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可以主张适当减少。
此外,若租赁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损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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