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与租赁合同区别
一、仓储合同与租赁合同区别
仓储合同与租赁合同主要有以下区别:
1. 合同目的不同。仓储合同的目的是保管仓储物,存货人将货物交付保管人进行储存保管;而租赁合同的目的是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使用租赁物进行经营或生活等活动。
2. 合同标的物不同。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动产,且需是特定化的仓储物;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如就是不动产租赁。
3. 合同主体义务不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有验收、妥善保管、危险通知等义务,存货人有支付仓储费等义务;租赁合同中,出租人需提供符合约定的租赁物并保证租赁物正常使用,承租人有合理使用、支付租金等义务。
4. 合同的性质不同。仓储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人要提供仓储保管服务;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承租人获得的是租赁物的使用权。
二、合同与租赁合同区别
质押合同与租赁合同存在以下区别:
(一)合同目的
1. 质押合同的目的在于为债务提供担保。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质权人,当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2. 租赁合同的目的是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出租人则获取租金收益,是一种有偿使用租赁物的协议。
(二)合同标的
1. 质押合同的标的是动产或者权利。例如,以存款单质押,存款单所代表的权利就是质押标的。
2. 租赁合同的标的为特定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像房屋租赁,房屋就是租赁标的。
(三)的权利义务
1. 质押合同中,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擅自处分质押财产。出质人在债务清偿后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押财产。
2.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保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用途。承租人应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按时支付租金,并在租赁期满返还租赁物。
三、租赁合同需要签多少份合同
一般来说,租赁合同通常至少签两份。
从出租方角度看,出租方需要留存一份合同以便在租赁期间对租赁关系的各项事宜进行管理和依据合同主张权利,如收取租金、监督承租方对租赁物的使用等。
从承租方角度讲,承租方也需要一份合同。这在承租方使用租赁物过程中,若产生如维修责任、续租、租金调整等争议时,可依据合同维护自身权益。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签订更多份合同。例如,存在中介参与租赁事务时,中介可能也会留存一份合同;或者当租赁涉及多方利益相关者,如房屋租赁中可能涉及人等情况时,可能也需要根据实际人数增加合同份数以便各方留存合同文本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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