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当员工展现出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雇主都有权立刻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首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实无法满足岗位要求;其次,劳动者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再者,劳动者严重渎职、营私舞弊,其行为给用人单位带来巨大损失;此外,如果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并且这种情况对其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任务产生了严重影响,或者经过用人单位明确指出后仍未进行纠正;最后,如果是由于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以及,如果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是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10条2款说的就是,要是你原来在A公司干活儿,现在跳槽去B公司,那你在A公司的就会算进B公司里头。
也就是说,如果你是因为公司合并、收购或者别的什么原因换了东家,那你在之前那个公司的工龄也能跟着你一起算在新的公司里。
不过呢,如果你原来的公司已经给你发过钱了,那新公司再给你发钱的时候,就不会把你在老公司的那段时间也算进去啦。
三、劳动合同可以口头协议吗
关于非全职员工的聘用协议问题,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均可选择通过口头约定达成共识;
考虑到合同的具体保障性和法律效力性,用人单位必需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签署雇佣合同。
不论双方中哪方先开始履行工作职责,从该日起,两家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便正式成立了。
在此种情况下,两国公司都应立即着手准备并签署书面的雇佣合同。
该合同的内容应是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商议、对话后达成的,并且需经由用人单位代表和劳动者代表在被批准的雇佣合同文本上亲笔签名或加盖公章之后,方可正式生效。
以上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回答,如您正遇到法律难题不知道怎么解决?或者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请点击咨询按钮,可以根据你的大概情况为匹配到最合适的本地专业律师。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