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如果员工因自身行为不当导致蒙受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那么该用人单位有权直接解除与该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
在此情况下,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对于双方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它要求合同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中所约定的时间、期限以及履行地点等相关条款,并以约定的方式,按照质量标准和数量要求,全面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义务。
这不仅有助于维护劳动市场的稳定发展,同时也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未签劳动合同一裁终局吗
根据我国《》之相关条例,在未能正常签署劳动合同时,索取双倍工资的额若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12个月标准的情况下,该类争议案件将被判定为“一裁终局”范畴。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诉讼时效,以及针对此类诉讼请求的起诉时效方面,则需要明确指出,在此种情形之下,请求双倍工资的权益必须先行通过程序予以解决。
而对于的申请期限,法律规定为一年的时间。
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是从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的那一刻开始计算。
如对仲裁裁决结果持有异议,方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的十五天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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