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内容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保险的规定执行。
具体来说,其中涉及的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
1. 从事接触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条规定旨在保障处于特殊情形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在不恰当的时候终止劳动合同。
二、法定退休后还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吗
法定退休后,一般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具体分析如下:
退休人员已依法享受基本待遇,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关系通常按劳务关系处理,而非,因此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其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丧失。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退休手续,且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之间仍可按劳动关系处理,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总之,一般情形下,法定退休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按劳务关系对待,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特殊情形下,若因单位原因未办退休手续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工作的,则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三、劳动合同代通知金支付条件有哪些
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的支付条件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用人单位依法但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比如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企业经营状况等原因,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却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此时需支付代通知金。
(二)用人单位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情形,通常适用于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等情况。
代通知金的支付标准一般是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支付代通知金旨在保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时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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