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否可以签订劳动合同,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一、分公司是否可以签订劳动合同,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分公司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但需满足一定法律标准。
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附属机构,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其在一定范围内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若分公司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便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能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因为此时分公司已获得了法律认可的经营资质,有相对独立的经营管理能力,可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包括招聘员工并签订劳动合同。
反之,若分公司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就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若需招用劳动者,应当由总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可协助总公司进行相关管理工作。
总之,判断分公司能否签订劳动合同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以此确定其是否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二、分公司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吗,怎么规定
分公司能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需分情况来看:
(一)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这类分公司属于合法的用人单位,具备独立的用工主体资格。它可以在其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没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这类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若要招用劳动者,应当由总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相关的劳动权利义务由总公司承担。
相关法律规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总之,分公司能否签劳动合同关键在于其是否有营业执照。
三、工作未满一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具体分析如下:
(一)支付期限。用人单位需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例如,劳动者2月1日入职,用人单位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到10月1日补签,那么从3月1日到9月30日这段时间,用人单位需支付二倍工资。
(二)计算基数。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一般以劳动者对应月份的应得工资为标准,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需按照上述规定支付二倍工资,并依法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通过或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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