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40条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同样需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通常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法解散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解散时涉及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如下:
(一)公司因法定事由解散。比如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解散等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三、劳动合同法40条支付补偿金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同样需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并支付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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