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临时工
一、劳动合同法临时工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临时工”的法律概念。《劳动合同法》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形式主要分为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等。
其中,非全日制用工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传统认知中的“临时工”。非全日制用工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工作时间灵活,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二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三是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四是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另外,用人单位还可能通过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论是哪种用工形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都需依法履行相应义务,如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保护等。
二、通常劳动合同一式几份
公司劳动合同通常一式两份。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使得双方都能依据合同内容来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主张权利。
对于劳动者而言,持有劳动合同文本可以清楚知晓自己的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各项权利义务,当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时,劳动者可以凭借手中的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持有劳动合同文本同样重要,它是管理和规范劳动者行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在发生时,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地区或特殊行业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劳动合同一式三份或更多份,比如可能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一份等,但一般的标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三、劳动合同法85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情形下的法律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2.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处理方式同上述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3. 安排加班不支付的,同样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标准加付赔偿金。
4.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也是先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加付赔偿金。
该条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使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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