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退休返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劳务合同。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
对于退休返聘人员,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这是因为退休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已经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务合同主要对工作内容、工作报酬、工作时间、工作条件等方面进行约定。与劳动合同不同的是,劳务合同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比如在加班、解除合同等方面的规定相对较为宽松。
用人单位在与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后,仍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保障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退休返聘人员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但在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也应当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工作强度,确保返聘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能会涉及到民事赔偿等问题,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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