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九级伤残赔偿多少钱一个月(70岁九级伤残赔偿多少钱呢)
王阿姨77岁了。为了锻炼身体,晨练是她的日常习惯之一。一天,王阿姨在海口市秀英区永湾路的人行道上晨练。一只狗突然从后面跳出来。她吓得躲闪不及,摔倒在地,骨折了。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去年年底,法院对狗主人处以赔偿金7万余元。
案件:
一只大黑狗跳出来,导致一位正在晨练的老人摔倒。
2018年2月19日早上7点左右,家住海口市秀英区涌湾路附近的王阿姨正在涌湾路人行道上从北向南倒着走锻炼身体。突然,一只大黑狗从王阿姨身边经过。她受到惊吓,措手不及,向后摔倒。
狗的主人祖老师也在现场。报警后,祖老师和王阿姨前往省人民医院为王阿姨治疗。经诊断,王阿姨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侧尺骨茎突骨折。祖老师当场支付医药费1371.5元。
经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调查,确认祖老师无证非法养犬,对祖老师处以500元行政处罚。
由于王阿姨独自居住在海南,为了方便家人照顾和得到更好的治疗,王阿姨回到北京就医。在此期间,她共花费医疗费用20504.4元(其中医疗保险费用16959元,个人缴费3545.04元)。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后续治疗费用约5000元,海口至北京往返交通费共计2930元。缺勤期为120天,哺乳期为60天,营养期为90天,均从受伤之日起计算。
因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双方提起诉讼。王阿姨认为,祖老师非法饲养动物,没有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应依法追究责任。祖老师认为,王阿姨描述的“被大黑狗吓得向后摔倒,而作为狗的主人(祖老师)当时就在现场,只到了被大黑狗袭击的地方”。报警后送她去医院”与事实不符。严重不符,强烈抗议。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发时,祖老师养的狗从王阿姨身边向前跑,导致王阿姨摔倒在地受伤。法院认为,被告祖先生未使用牵引绳约束其饲养的犬只,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应对其饲养的犬只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合案件事实和各方过错程度,判决王阿姨对王阿姨造成的损害承担40%的责任,祖老师承担60%的责任。
2020年6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祖老师支付原告王阿姨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38105.82元,并拒绝了王阿姨的决定。其他诉讼索赔。
法庭:
狗主人负全部责任
王阿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王阿姨认为,当她发现祖老师的狗在她身后,并且已经躲开了时,狗仍然跳到她脚边,导致她受到惊吓,无法躲避,摔倒了。她并没有错。祖先生无证养狗,遛狗时也没有拴绳。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他都有过错。
另外,王阿姨提出,丧失伤残赔偿年龄应以事故发生之日的年龄为准。事故发生时,王阿姨73岁。根据法律规定,伤残赔偿金按照7年的标准计算,即33349年720%=46688.6元。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12000元、医疗费20504.4元都有合法依据,应依法予以资助。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海口中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阿姨在人行道上倒着走路锻炼时,祖老师无证养狗,遛狗时不拴绳。王阿姨被狗跳起来吓得摔倒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动物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祖老师应承担该损害的全部后果。责任,王阿姨没有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责任划分不当,应予以纠正。王阿姨上诉,称自己没有过错,祖老师应承担全部责任。她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鉴定时的年龄计算残疾赔偿金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伤残补偿金,应当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程度,并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上一年提起诉讼的法院所在地的农村居民。该计算基于自残疾确定之日起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岁;七十五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规定,2019年5月23日,王阿姨的伤情经过鉴定,鉴定结果为:患有九级伤残,此时王阿姨只有74岁,一审法院认为王阿姨已经76岁了,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有误,应当予以更正。《2019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规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349元/年,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王阿姨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伤残系数为20%。王阿姨今年74岁。按6年计算,王阿姨的伤残赔偿金应为40018.8元(即33349元/年6年20%),王阿姨的上诉有法律依据,得到法院支持。
对于王阿姨的营养费和护理费,一审法院认为赔偿标准合理,并无不当,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综上,祖老师应赔偿王阿姨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4916.54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7200元、交通费2930元、伤残赔偿金40018.8元、后续治疗费用5000元,精神科抚恤金5000元,鉴定费2900元,合计72465.34元。扣除祖老师垫付的1371.5元后,祖老师应赔偿王阿姨71093.84元。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一审判决第一条修改为: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显祖老师赔偿王阿姨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后续治疗费。费用、伤残补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合计71093.84元;王阿姨的其他主张均被驳回。
法律提示:
伤残补偿
伤残赔偿是指对因人身伤害、致残而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受害人进行财产补偿。因人身伤害造成残疾的,丧失部分或者全部劳动能力。因此,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后,其收入将会减少或损失。这种损失是人身伤害的直接后果,也是财产损失的一种。财产损失由赔偿义务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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