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问题有哪些(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问题包括)_重复
不少网友看完《律师提醒:不要因信访而过了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文章后纷纷私信,其中涉及到很多关于追诉期限的问题。为此,我对上一篇文章中的起诉期限问题进行了更正和补充,希望对一些网友有所帮助。
关于行政诉讼期限的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复议决定不服的,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通常不会引起问题。复核决定将注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审查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随着政府法治意识的增强和法治工作的重视,审查机构不作出决定的情况已经很少了。除非申请审查的机构有错误,否则本人无权做出审查决定。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复议期限不能超过原行政行为单独计算的诉讼期限。例如,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而该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有的行政机关有履行职责的期限,有的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职责的期限)),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可以提出请求。数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此时,您的复议申请也必须在6个月内提交。说白了,不能用先复议再诉讼的方式来延长行政诉讼期限。打官司的时候,还是要依据事实,依据法律。技能有时会伤害人。
2、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诉讼。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原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期限为3个月,但新《行政诉讼法》修改为6个月。修改的目的是为了尽可能保障人民群众的上诉权。因期限问题将群众拒之门外,只会导致上访增多,加剧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和谐。
3、如果从来就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过行政行为,期限怎么算?
实践中,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只告知相对人而不告知利害关系人,或者只告知利害关系人而不告知相对人,或者不告知对方。
在上述情况下,涉及房地产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受理;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法院不予受理。已采取行政行动。这里有一个误解。据认为,任何涉及房地产的案件,诉讼期限必须为二十年。实践中,必须具体情况具体适用,不能生搬硬套。
不受理案件就意味着该案件根本不应该进入法院审理程序。如果受理后发现已超过期限的,也将驳回起诉。也就是说,只要超过了法定的最长期限,无论理由如何,法院都不会受理。这称为绝对期限。
4、还有一种情况要特别注意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相对人知道行政内容,但行政机关未告知相对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提起诉讼的期限(无论是忘记还是故意)未定),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起诉期限的日期。起诉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换句话说,你知道内容,但不知道你有起诉权或起诉期限。因此,您不能适用最长起诉期限(五年或二十年),必须在一年内提起诉讼。
旧行政诉讼法规定上述情形的起诉期限为2年,新行政诉讼法现已缩短为1年。修改的目的是要求相对人及时行使起诉权,确保行政权力的稳定性。行政复议决定没有规定起诉期限的,参照执行。目前实践中,很少有人不公开起诉权或起诉期限。行政机关一般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
5、如何认定老百姓“应当”知道,这个要由行政机关来举证。
老百姓不知道行政行为。老百姓怎么能为他们不知道的事情提供证据呢?行政机关资源雄厚,举证能力强。因此,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和法律精神,行政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这称为举证责任倒置。这也可以倒逼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实践中,有的原告在诉状中声称自己知晓行政行为,但在诉讼中又声称行政机关并未告知其,也不知道该行政行为的发生。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6、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
实践中,因行政机关不作为而要求对方履行职责的诉讼案件较多。
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你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采取行动,但行政机关不搭理你,也没有明确拒绝。在这种情况下,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在两个月内提起诉讼。对于申请后不履行责任的起诉期限是否有限制,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杨律师认为,追诉期限永远不应该过期,因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仍在继续。过了一定期限,就不能提起诉讼。老百姓到哪里去讲理呢?
还有紧急执勤保障应用,比如拨打110报警,及时履行执勤。如果没有采取紧急救助行动,并且事后履行责任不再必要或没有意义,您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提起诉讼。不客气。
关于起诉期限问题,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本文仅简单介绍其中的要点。最后,我们还是要回到本文的主题,不要因为上访而耽误了起诉期限。提起诉讼的期限与诉讼时效的区别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
应该说,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已经成为全民全社会的共识。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也越来越严格。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受到处罚。官司败诉已经成为常态。因此,我们要相信我国司法的进步,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敢于说实话,敢于对行政机关说不。
抱怨不能解决任何问题。法治国家的建立有赖于每个人的努力。你们的诉讼、你们的维权也是推动法治的力量。
来源:杨彩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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