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最长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诉讼时效的规定)
1、一般时期
1、当事人直接起诉的案件。起诉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已经履行复议程序的案件。
1)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一般期限为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复核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核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已经复核的案件,复核机关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的,复核机关与原代理机关为共同被告。起诉期限以复议决定送达之日确定。
2.最长保护期限
1、诉讼
1)已知的行为和诉讼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
2)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起诉讼的权利,自该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不得超过自行为之日起1年。
3)完全无知。起诉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房地产案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其他案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2.因不作为而提起诉讼
1)若有履约期,则自履约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
2)无履行期限的,应当自收到履行申请之日起2个月期满后6个月内提起诉讼。
(三)在紧急情况下,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保护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不履行的,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可以立即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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