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申请再审条件是什么(行政诉讼法申请再审条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号文,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切实解决行政赔偿纠纷。本司法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介绍,该司法解释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法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强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行为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权力,其劳动权利、邻接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行政机关不仅要对违法行政行为、法律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而且还要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据介绍,司法解释科学界定了损害赔偿范围,合理确定了“直接损失”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明确赔偿按照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不足以补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法计算。针对司法实践中占比较大的因违法征用土地、房屋而产生的行政赔偿案件,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对被征收人判处的行政赔偿不得低于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数额。被征收人依法应当取得的安置补偿权利。此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赔偿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履行方式和判断方法,规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履行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采取适当方式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行政赔偿请求时效和起诉期限,司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向负责赔偿的机关申请行政赔偿。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负责赔偿的机关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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