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地方(合肥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机关)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河姚市监七字[2022]3号
甲方:合肥隆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书名称:合肥龙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2TNGGH7W
营业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涂山路2号福海新居5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天龙
经营范围:建筑材料、日用品、五金交电、文体用品、塑料制品、服装鞋帽、床上用品、化妆品、摄影器材、眼镜、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奶粉)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3月16日,我局接到唐林峰举报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家庭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土山路2号福海新居5号楼202室)被注册为合肥龙诺建材有限公司公司,请求注销该公司注册地址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报区局领导批准后,同意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调查,由周成松、徐友川牵头。同志负责调查。唐林峰于2022年3月21日依法到我局接受询问。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1日对合肥龙诺建材有限公司注册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注册地址:合肥市合肥区福海新居5号楼202室。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涂山路2号地址是一栋普通商住楼,住户(唐林峰父亲)并不了解公司情况。执法人员通过安徽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用户登录,对合肥龙诺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核实。合肥龙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被列为异常名单。
2022年4月12日,我局向合肥龙诺法人刘天龙邮寄《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询通知书》和《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上述文件因预留号码错误而被退回。2022年4月22日,我局在合肥市政务公开网公告送达该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的说明,证明投诉人的身份证信息及反映的问题。
2、合肥隆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资料不符,被列入异常截图,证明该公司因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被列入异常名录公司注册地址不一致。
3、唐林峰住所照片证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涂山路2号福海新居5号楼202室并非合肥龙诺建材有限公司办公场所,而是一处普通办公场所。住宅。
4、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记录和查询记录证明,我所执法人员核实了合肥龙诺建材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等相关信息。
2022年6月24日,我局在合肥市政务公开网公示并送达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合肥监企告字(2022)3号】。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请求听证。
与涉嫌刑事案件移送标准相比,本案不足以移送并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合肥隆诺建材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较重行政处罚范围,建议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2年7月22日,我执法人员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无债权、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予以撤销”的规定:
处罚决定如下:注销合肥龙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户籍。
您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合肥鲁阳申请复议。市政府将在六个月内依法处理。遂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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