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复议需要有怎样的主体资格呢(提起行政复议需要有怎样的主体资格和申请)
2017年7月17日,杨某在给长沙市某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的信中举报,一小区业主盗窃市容环卫设施,并将市容环卫垃圾桶当作污水坑用于自己的生活。私自种植蔬菜,严重破坏市容和环境。健康。因未收到答复,杨某向长沙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某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杨某的行政复议申请。杨某认为,根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号第四十条的规定,杨某具备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同时,杨某与所投诉的事件具有相邻利害关系,某区人民政府驳回杨某的复议申请的行为是错误的。的。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违法并予以撤销,并责令该区人民政府依法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律师受某区人民政府委托,根据案件基本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内容合法
杨某向某区城管大队做的报告是一份公益报告。杨某对处罚结果既不享有实质性权利,也不承担实质性义务。区城管大队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不会对其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杨某不具备原告资格。某区人民政府据此驳回杨某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合法的。
2、各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合法
某区人民政府收到杨某的申请后,依法受理该申请,并将申请书副本及答复通知书依法送达区城管大队,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驳回行政复议,程序合法。
因此,某区人民政府请求驳回杨某的多项主张。
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杨某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复议申请人与被复议行政行为应当有利害关系。根据杨某向某区城管大队提交的举报信内容,杨某举报的内容是邻居偷盗环卫垃圾桶种菜的事情。因杨某对环卫垃圾桶没有兴趣,某区人民政府认定其投诉属于公益性举报,并进一步认定其对某区城管大队的投诉处理不感兴趣,并无不当。据此,认定杨某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件,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有事实依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查,某区人民政府对本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合法。
至于杨某认为其举报的事项还包括邻居种植蔬菜侵犯其人身权的行为,本院认为,根据杨某举报信所列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举报的行为仅包括盗窃卫生垃圾的行为。罐头。不过,根据杨某的举报,举报信中列出的举报事项包括盗窃环卫垃圾桶和种植蔬菜的行为。由于某区人民政府对举报信的理解与杨某的理解不一致,且杨某的陈述本身可以有多种合理解释,杨某主张以某区人民政府的理解与杨某的理解不一致为由起诉被告。其实质性要求。起诉行政行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事实上,根据某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杨某投诉的蔬菜种植行为发生在该楼顶。损害他的人身权利显然是不可能的。无论有关部门处理与否,都不可能对其合法权益产生任何实际影响。杨某在诉讼中声称,某区城管大队的调查结果并非其举报的事情真实事实,但其未提供反证,未被采纳。
综上,杨某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并重新作出复议决定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杨某承担。
1.申请行政复议需要什么资格?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与被审查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有明确被诉人,即申请人必须在复议申请中注明实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申请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
复议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上述条件是申请复议必须具备的条件,不是必须具备的条件。本案中,杨某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与某区城管大队的投诉处理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故杨某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2.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吗?
行政复议相关人员可以提出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继承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2.公益投诉举报人能否以投诉举报权、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没有利益意味着无权起诉。”我国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原则上遵循“利益”标准,原告与诉讼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判断诉讼要件是否成立的标准之一。
当投诉人依据法律规范不享有举报权时,行政机关的应诉行为属于概念告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概念告知是行政机关用于公布事实真相的事实行为,并不表示设立、改变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投诉人、举报人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没有投诉、检举权,仅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时,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或者逾期答复不损害投诉人和举报人的权益。不具有影响被诉人权利义务的特征,对申诉人的行政法律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本案主要涉及行政复议主体资格问题和公益申诉可诉性问题。面对当前投诉举报法律规范的碎片化和空缺,以及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处理的不一致,如何从立法和司法层面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公益性投诉举报诉讼救济制度,以解决公益性投诉举报诉讼救济问题。保护公益投诉举报人的权利,是当前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
为增强投诉举报制度的稳定性和法律效力,同时更加充分有效地保护公益性投诉举报人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有必要对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遵守投诉举报及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统一清理整合,或者对投诉举报制度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法院要及时分析总结信访举报行政诉讼案件反映的共性问题,强化司法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建立统一、专门的信访举报受理机构,完善现行信访举报处理程序,防止行政执法中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况,确保投诉举报能够及时受理、有效处理,减少涉及投诉举报的行政诉讼案件发生。
相关法律知识:
什么情况下合同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相对人恶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意思隐瞒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并不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诉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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