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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合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

合飞律师5个月前 (01-14)金融债务8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六条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缓缴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经行政机关批准,可以缓缴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罚款征收机关应当分开。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当场征收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征收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收取罚款并直接上缴国库。

第六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处以:元罚款:

(一)依法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未当场征收后,征收执行困难的。

第六十九条在边远、水源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到指定银行或进行电子支付。在系统内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当场领取罚款。

第七十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征收罚款时,必须向当事人开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开具的专用票据。直属中央政府;未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开具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七十一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移交行政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场征收的水上罚款,应当自上岸之日起二日内移交管理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加处罚款3%的罚款,加收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二)依照法律规定,拍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转移冻结的存款、汇款缴纳罚款的;

(三)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方式;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或者分期罚款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从缓缴或者分期罚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暂缓执行。有法律规定情形的,中止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计算加收罚款的数额。

第七十四条除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违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拍卖所得的收益,一律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秘密分配。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的拍卖款,不得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补偿的以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退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的违法财产拍卖款。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审查和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有权提出申诉、举报;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主动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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